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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概述         ★★★ 【字体:
招标投标概述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0    
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资金担保和资料;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及支付条件等。(2)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实体可用“计划采购通知 ”或“资格审查通知”作为参加招标的邀请。计划采购通知至少应包括采购标的、投标及提 出被邀请投标的时限、获取合同文件的地址、有兴趣的供应商表达其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声明等。采用资格审查的,应及时向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供有助于其评估参加此项采购利益的资 料,除非这种提供有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3)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采购实体应每年发布通告,告知 所持名单的细目、供应商申请列入该名单的条件及实体的审查方法、名单的有效期及展期。这种通告中若还包括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该通告可作为投标邀请的声明,则可被作为邀 请参加投标的通告。(4)在拟进行的采购的通告发布后至开标(投标)截止日前,如有必要对该公告进行修改或重新发布,修改过的或重新发布的通告的发行范围应与原通告一样。(5) 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采购实体应本着公正和非歧视原则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投标,以保证充分的竞争;还可从持有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挑选若干作为邀请投标的 对象;凡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都应被准予投标,但对未经资格审查的还应履行审查手续。

2 招标文件的提供

(1)招标文件应包括使供应商能及时作出投标的所有资料。除采购通告中的信息外,还应包括寄送投标书的地址、投标书须使用的语言、投标截止日、开标日期及时间地点、对供应商 提出的经济技术要求、资金担保、产品或服务的说明、授予合同标准(评估投标的因素)等内容。(2)在公开招标程序中,采购实体应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请求下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并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应在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请求下向其提供招标文件,并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

3 投标截止日期。

各实体应在充分考虑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分包合同的范围及邮寄标书的正常时间、出版延误等因素后,来决定这一截止日期,以使国内外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提交标书。(1)进 行公开招标的,应从采购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40天;(2)进行选择性招标的,若不使用“ 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提交被邀请参加投标的申请书的截止期限,应从采购通告发布之日 起不少于25天,接标的期限不少于从发出邀请参加投标之日起40天;使用“合格供应商永久 名单”的,接标期限不少于从发出邀请参加投标之日起40天。(3)若第二次或以后发出的通 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性质上类似于原采购合同,40天可缩短为不少于24天;若采购 实体能充 分证明出现了紧急情况使原定期限无法执行,上述(1)(2)所规定的期限可缩短,但不得少于通告发出之日起10天;附件二、三所列实体使用“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进行选择性招标的 ,实体与被选中的供应商双方可协议确定接标期限,无协议的,应不少于10天。

4 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

(1)投标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如准许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投标,须备有评标所需的全部资料,特别是投标价格及投标人同意投标邀请书的一切条件和各项规定 的声明。投标者还应立即用信件或通过电传等的签署副本加以确认。不允许用电话投标。(2 )不得因给予投标人在开标和签定合同之间改正由于粗心造成错误的机会而产生任何歧视性 作法。(3)如完全因采购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延误,使投标书被逾期收到,供应商不应受罚。(4)采购实体应根据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把按公开或选择程序所收到的一切投标予以 开标。有关开标的资料由该实体保存,由政府当局支配,以便必要时使用。(5)采购实体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来授予合同。只要某项投标符合采购通告和招标文件的 基本要求,投标人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从国内外来说都最具有竞争力,或按通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都被认为是最具优势的投标,则除非公共利益不允许, 否则应授予该投标人合同。(6)若采购实体在采购过程中已表达谈判意图,或按通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时,发现没有一项投标明显具有优势,缔约方应允许实体进行 谈判 。这种谈判主要用来比较各项投标的优劣,各实体应对各项投标保密,并不得在不同供应商间实行差别待遇,具体要求是:只能按通告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淘汰参加者;关于标准和 技术要求的全部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参加谈判者;所有正在参加谈判者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要求提出新的投标;谈判结束时,仍在谈判中的所有参加者应被允许按截 止日期提出最终投标。

5 发布通告及提供资料

除非有关资料的公布有碍法律的实施,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否则(1)采购实体应于授予合同后72天内在适当刊物上公布 通告,内容包括:合同项下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数量、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合同授予日期、中标商的名称地址、合同价值及授予合同时考虑的最高与最低出价、采用何种程序及原因等 。(2)采购实体应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合同授予的书面决定。如一缔约方供应商要求,应立即向其提供关于采购做法和程序的解释;关于该供应商资格申请 被拒绝,已有资格被取消及未被选中原因的资料;该供应商投标未中的原因、中标者的特点及相对优势、中标者的名字等资料。

四、欧盟采购指令

公共供应、工程和服务指令的目标,在于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指令通过在三个方面采取行动,努力加快信息的流动。这三个方面是:关于采购计划 的预先通告,发布招标通告,发布授予合同通告。

为了简化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刊登的招标通告的编写工作,委员会主张使用标准格式(Stand ard Forms)。另外,委员会还向采购者推荐使用公共采购术语(Commom Procurement Vocabu lary)来描述采购标的。通过这两种方式,有兴趣的供应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参加某项投标 必须具备的条件。

1 预先通告(Prior information)。“公共工程指令”要求缔约机构在 开始一项招标程序前,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一项前期信息公告,概括地介绍他们拟授予的价值不少于5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

“公共供应指令”及“公共服务指令”要求缔约机构在其财政年度开始时,通过发布前期信息公告,说明他们意欲在今后12个月中采购的产品总量或每类服务的总量,条件是采购总值 估算不少于或等于75万欧洲货币单位。

这种信息发布的目的,在于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尽早得知缔约机构的采购意图。

2 发 布招标通告。缔约机构希望采用公开程序、限制程序或发布通告的谈判程序授予一项公共供应、公共工程或服务合同时,应通过发布一项通告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意图。这种通告必须 根据指令附件中所列的格式编写。招标通告的发布,意味着合同授予程序正式开始。

指令规定,在不同的采购程序下,供应商提交要求参加投标的申请书或提出投标的截止期限都有所不同,缔约机构应该有所遵循。

(1)在工程和服务合同中,若事先已公布一项意向性通告,则上述52天可缩短为36 天;

(2)在工程和服务合同中,若事先已公布一项意向性通告,则上述40天可缩短为26天。

(3)发布授予合同公告(CAN)公共供应指令、公共工程指令和公共服务指令都要求,缔约机构应在欧共体官方公报或TED电子数据库上发布公告,说明合同是怎样被授予的。该公告必须 按指令附件中所列格式编写,且须在合同被授予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后最迟48日内送欧共体官方出版署。公告中须包含如下内容:授予合同的日期、授予标准、收到投标的数目、被选 中的投标者的名称地址以及价格等。如果缔约机构欲缔结一项价值不低于5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共工程特许权合同,也必须以在官方公报上或在TED(TendersElectronicDaily)数 据库中发通告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意图,通告也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写,并详细说明有关信息。如果特许权获得者拟将合同的一部分授予第三方,也应遵守同样的义务。

公共供应指令与公共服务指令还要求,缔约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向被排除的候 选人或投标者说明拒绝其申请或投标的理由,如果进行了招标程序,还应告知其中标者的姓 名。

3 选择标准为防止缔约机构因歧视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而将其排 除在外,三个指令列举了一系列选择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如良好的信誉、职业资格、经济和财务能力、技术知识和能力等。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当缔约机构需要确 定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经济和财务等能力,可以要求其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或材料。

4 参加投标的特别条件三个指令都规定,缔约机构可以在合同文件中要求投标者说明其打算将投标中的哪一部分分包给第三者。

若干个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可以组成群体进行投标,不得要求这些群体为了投标而必须事先具备某种特定的法律形式。

5 授予合同的标准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 的授予标准有两个:一是价格最低的投标,二是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为了明确经济上最有利投标的含义,指令列出了一系列标准,如价格,交货或完工日期,技术价值,质量,获利 能力,功能特点,运营费用,售后服务以及技术援助等。缔约机构应在合同文件或招标通告中说明打算应用于授予合同的各项标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这些标准按重要性排序。

如果一项投标报价异常地低,缔约机构不得自动将其拒绝。三个指令都规定了一种程序,即缔约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者提供它认为重要的标书中有关部分的细节,并在考虑所收 到解释的情况下核实这些部分。

6 备选投标

公共供应、工程和服务指令都规定 ,在以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为授予合同的标准时,缔约机构可以考虑投标人递交的、符合缔约机构要求的最低规格的备选标书。

五、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联邦采购法》,管 理实施时仍需有制度与细则。美国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供招标采购官员参考的《采购工作守则》,实现了招标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其管理制度和手段居于现 代化管理科学的世界领先地位。

美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招标制度:

统一招标单据:制定一致的单据格式,招标公告和通知,标书,招标文件及条款格式。

规定招标的步骤和程序:对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人员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各个部门与人员之间互相衔接和配合的方法。

以制度管理招标采购条款:这种管理方式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即使用统一的格式和条文对招标实放规范化操作管理。如,条款中的价格条件规定,可供使用的有6种价格条件,同时 规定每一种价格条件的含义与解释。在规格条款中,规定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以及应当参照的国家标准等。

2 作业标准化制度。

首先详细制定招标采购操作规程,而后要求招标采购人员严格按照每一步程序逐项完成。这套方法被称为“采购工作进度评检技术”。具体方法为:将工作项目最大限度地细化。例如 ,国际招标被分为8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又分为数项步骤。第一阶段中有采购申请的接收直至审查共5个步骤。第二阶段,从起草标书、制作标书、发出通告直至最后开标的整理共11 个步骤,以此类推,8个阶段总共46个步骤。其次,将细分后的步骤制成“招标采购项目进 度表”,统一编目和编号。最后,将进度表发给招标采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每一步骤完成后有所交待,待整项工作完成后就形成了资料齐全的档案。这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在大型 的国家采购中,特别是头绪多、时间长的国际工程采购项目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至美国各大私营企业纷纷效仿。

3 供应商评审制度。主要强调供应商资料种类和归档 的方法。如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局所定标准规定对企业应审查的项目、所需要的资料,对国外企业审查的标准、项目和方法,之后,对上述资料编排目录,及时整理并定时提出分析 报告。

4 审计监察制度。分为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两部分。采购审计内容为: 审查采购部门和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管理审计主要观察投标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料系统、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有关管理 事项。同时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进度情况。审计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

5 交货追查制度。

按工作程序分为三步:

第一步,检查合同的签订,催促其按时完成。

第二步,检查交货情况 ,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义务。一旦发现疑点,立即采取惩罚和补救措施。

第三步,交货完成后,确定资料归档,以便今后对物资和项目使用情况跟踪调查。

美国鼓励市场自由竞争。竞争是市场发展和扩大的基础,自由竞争是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的有效工具。为了保护竞争,美国国会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其中包括保护公共市场 招标竞争的法律——政府采购法。

6 采购的规则。

(1)采购合同的公开规则。要求采购机构和官员将一切政府采购合同公开。这样做的目的有三:

第一,   可以扩大竞争范围;

第二,   将更多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领域,促使其产品或服务 的标准化;

第三,   为中小弱企业提供机会,扶持其生存和发展。

合同公开的方式有登报和张贴通告二种。其中登报按采购金额的不同分发为刊登全国性报刊和地方报刊两种。法律规定,当预计的采购金额超过10万美元,达到分开招标的水准,消息 应登在“工商日报”(The Commerce Businese Daily)。法律对公告的内容、语言格式、时 间长短、篇幅大小也提出了要求。

(2)竞争规则。要求一切政府采购机构、代理和官员都应保证和促进“完全的和公开的竞争 ”,这种竞争只有使用竞争的程序方可达到。依法可供选择的竞争程序有三种:密封投标,即通常所说的公开招标;二步密封投标(用于技术性强、功能复杂物资的招标。其方法为先 对技术标准、规格实行招标,经比较确定后,再对价格实行第二次招标);其他竞争程序,在情况特殊,不适用公开招标时,可使用其他的但保证竞争原则的采购程序。

在该法律的采购规则部分中还包括如下规则:采购计划规则、采购品来源规则、投标人和承包商资格审查规则、品质规格限制规则、采购项目的商销规则以及合同的履行规则等。

7 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法律规定,密封投标是保证完全、公开竞争的标准程序。凡金额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均 应使用这种程序。任何公共采购机构都无权无故不使用招标而直接采购。

在采购金额超 过10万美元而不采用公开招标时,法律规定,有关采购部门必须符合下述两 条:

第一,   能够在法律当中找到相应的规定,证明这种采购的合法性。

第二,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项目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证明这样做不会违法或违反有关规定。在报告 书上,要有项目经办人和证据提供人的亲笔签名,以备到时承担法律责任。

在“密封投标”一节中,法律除规定上述采用范围外,还规定地标书的制作与发出,标书的接受、开标、合同的授予及二步投标规则。

除密封投标外,法律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谈判招标,小额合同可采用的程序,特殊合同可采用的程序。

谈判招标指招标中可进行讨价还价,或者,在定标前给予投标人更改投标条件的机会,以及非密封的报价方式。

小额合同指价值2.5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小额合同的采购应采用如下方式:

(1)密封投标;(2)直接订货;(3)以一种符合美国《小商业法》的方式采购。

六、日本的政府采购制度

日本是关贸总协定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最早的签字国之一。因此,日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政府相关机构的采购均纳入该协议,它包括了47个都道府县和84家公共组织。日本规定 ,当政府采购超过以下金额时,应使用《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公开程序。

为了保证日本政府采购的分开和透明,日本按照协议的规定,建立了“政府采购苦情出力推进本部”,同时指定了详细的苦情处理程序,由有关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苦情检讨委员会” (相关于《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的招标质疑机构,或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中的服务管理总署下的合同上诉委员会)作为具体的苦情处理机关,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方面的投诉。地方 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

尽管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但1988年以前,日本的政府采购基本上使用所谓“指名招标 ”(选择招标)的形式,因而受到其他签字国、特别是美国的强烈攻击。迫于压力,日本有间 隔对原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做了重大修订,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通用程序。

七、瑞士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

瑞士政府采购市场约为每年200亿美元,其中,公共市场建筑120亿美元。加入《政府采购协 议》中,瑞士政府把《协议》的原则贯彻到各级政府的公共采购立法当中,实现了政府采购

的公开招标制度。按照《协议》规定,瑞士政府确定了国际招标最低金额,即在此金额以上的合同都要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程序。

瑞士的政府采购国内招标的最低金额是:

货物和服务采购—70000美元(100000瑞郎)

建筑工程采购—210000美元(300000瑞郎)

低于以上金额,就可使用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的方式。

瑞士政府规定,政府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时,需要把以下问题同时考虑:

1 价格;

2 真实反映需要的设计和标准;

3 采购管理成本;

4 项目完成后的经营成本和维护的费用;

5 选择一种更有效、更快捷的采购方式。

当确定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后,瑞士政府要求各有关方遵守如下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即公平对待国内公民和企业;不歧视原则,即对国内和国外投标人一视同仁;严格评价投标人; 投标人拥有申诉权,招标人允许投标人追索,其程序要透明、有效、平等;禁止谈判,公开招标时,在投标后和授标前,禁止谈判。

八、韩国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

(一)确定了政府采购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是诚实和信用原则。法律要求,采购合同应由平等的双方共同达成;双方应根据诚实和信用的原 则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这个原则,旨在防止作为采购一方的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 一些特殊要求,侵犯投标企业的正当权益。

二是通过竞争授予合同原则。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通过竞争才能授予给某个投标企业。但是,考虑到合同的特殊目的、性质和类型,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指定相应的 企业参加投标或者直接签订合同。因此,韩国目前采用三种招标方式,即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和直接谈判。

(二)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国内招标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发布招标通告、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投标、评标、授予合同等等。此外,韩国财政经济部还制定了许多会计准则和公告规则,这些规则为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了标准或规 格,为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严格限定参加招标程序的投标企业的资格

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审查参加招标程序的企业在信誉、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技术水平、以往经验等各方面的情况,其目的是防止不合适的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和竞 争。为此,政府可以将不合适的企业排除在外,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投标竞争。为此,政府可以将不合适的企业排除在外,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投标竞争。而且,政府在 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应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也不得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

(四)推行国际投标方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首先,法律确立了国际招标中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要求。按照这个原则,韩国政府对给予市场准入的外国企业提供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和非歧 视性的待遇。

其次,法律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实体和范围。韩国将外交部、国内事务部、财政部经济部等42个中央政府部门,汉城、釜山等15个地方政府部门,韩国开发银行、 韩国石油开发公司、韩国高速公路公司等23个政府投资企业的采购纳入该协议的适用范围。韩国政府承诺:中央政府部门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13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 采购,地方政府部门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20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政府投资企业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45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对外开放。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对有关的政府采购提出了保留,即对这些采购申请豁免,包括:(1)为 转售目的或直接用于货物或服务生产的货物或服务采购;(2)根据《预算和会计法》、《地 方财政法》、《政府投资企业管理法》和《政府投资企业会计规则》进行的单一来源采购,包括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采购;(3)根据《粮食管理法》、《农、水产品市场和价格稳定 法》和《牲畜法》进行的农、水产品和牲畜采购;(4)根据《航空航天发展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期限为5年);(5)国防部进行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的采购。(6)除已承诺开 放的服务(包括建筑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

法律还规定,上述中央政府部门的采购,统一由财政经济部发布通告;地方政府部门的采购,统一由内务部发布通告;政府投资企业的采购,则由《政府投资企业会计规则》进行规 范。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国际招标及合同授予的程序:(1)适用协议的各采购 实体应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在招标通告的末尾说明采购的标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 期、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2)一般情况下,自招标通告发布到投标截止日应不少于40天,但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这个期限远远长于国内招标规定的期限(一般为10 天)。(3)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的要求,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授予那些最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要求或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

九、新加坡政府的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为:

1 透明;

2 物有所值;

3 公平和公开竞争。

(二)政府采购的目的为:

1 确保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是公平、公开的;

2 合同授与完全符合或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规格的最低投标商;

3 若不能完全消除则尽量减少采购官员的贪污机会。

(三)政府采购方式:

1 小额采购:

小额采购是指1000新元以下的采购。进行小额采购,如果采购部门通过合约或广告等形式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则可以直接向单一的供应商采购;如果不了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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