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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性药品生产的规定 | |||||
作者:iccc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31 | |||||
关于放射性药品生产的规定
放射性药品 生产厂房 GMP 特殊药品生产 规定 防辐射 放射性药品在临床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放射性核素治疗显示出了较大的优势,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阅读目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学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规定:“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泄物),必须按国际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办法》对放射性药物应用的医护人员、使用条件、使用善后都做了明确规定。 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的关于放射性药品生产的一些规定 5.1.7 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必须分开布置 GMP1998中关于放射性药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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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icccs 责任编辑:icccs.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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